“一带一路”建设旨在加强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为此,我们,阿根廷、白俄罗斯、柬埔寨、智利、中国、捷克、埃塞俄比亚、斐济、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朗、肯尼亚、老挝、马来西亚、蒙古、缅甸、巴基斯坦、卡塔尔、俄罗斯、塞尔维亚、苏丹、瑞士、泰国、土耳其、英国财长呼吁沿线国家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共同行动,本着“平等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推动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融资体系。
1.我们认识到,良好的融资体系和融资环境离不开沿线国家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沿线国家政府应加强政策沟通,巩固合作意向,共同释放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和融资的积极信号。
2.我们鼓励沿线国家建立共同平台,在促进本地区国别发展战略及投资计划对接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区域基础设施发展战略或规划,确定重大项目识别和优先选择的原则,协调各国支持政策与融资安排,交流实施经验。
3.我们支持金融资源服务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实体经济发展。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贸易投资、产能合作、能源能效、资源以及中小企业等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
4.我们重申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我们鼓励沿线国家视情开放公共服务市场,维护良好、稳定的法律、政策和监管框架,积极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吸引各类资金,提高基础设施的供给效率和质量。我们鼓励有意愿的相关方在私营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通过基础设施融资支持可持续发展。
5.我们重视公共资金在规划、建设重大项目上的引领作用。我们将继续利用政府间合作基金、对外援助资金等现有公共资金渠道,协调配合其它资金渠道,共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包括加强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民生发展、人文交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6.我们鼓励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出口信用机构继续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我们鼓励上述机构加强协调合作,通过贷款、担保、股权投资、联合融资等多种方式,发挥融资促进和风险分担作用。
7.我们呼吁开发性金融机构考虑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更多融资支持和技术援助。我们鼓励多边开发银行和各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贷款、股权投资、担保和联合融资及其他融资渠道等各种方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特别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我们支持多边开发银行与各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强协调合作,为沿线国家提供可持续性的融资、机构专有技术和融智服务。
8.我们认识到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应发挥决定性作用。我们期待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保险、租赁和担保公司等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及其他金融服务。我们欢迎养老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在符合其机构职能的情况下视情积极参与,特别是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9.我们支持进一步发展本地与区域金融市场。我们欢迎发展沿线国家的本币债券市场和股权投资市场,以扩大长期融资来源,并降低货币错配风险。
10.我们支持金融市场的有序开放,并尊重有关国家可能承担的国际义务。我们鼓励根据国情,在符合国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逐步扩大银行、保险、证券等市场准入,支持
金融机构跨境互设子公司和(或)分支机构,促进金融机构设立申请与审批流程的便利化。
11.我们鼓励基于“一带一路”建设需求和沿线国家需求的金融创新。我们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融资模式、渠道、工具与服务。
12.我们呼吁沿线各国深化金融监管合作,加强跨境监管协调,共同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高效、稳定的监管环境,并尊重有关国家可能承担的国际义务。
13.我们倡导建设透明、友好、非歧视和可预见的融资环境。我们支持视情提高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开放度,加快必要的投资便利化进程,反对一切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我们倡导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法律制度,以及互惠互利、投资友好型的税收制度。我们支持通过公正、合法、合理的方式妥善解决债务和投资争端,切实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合法权益。
14.我们强调应加强对融资项目社会环境影响的评价和风险管理,重视节能环保合作,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当地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动员资金时,应兼顾债务可持续性。
15.我们认识到,“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安排应惠及所有企业和人群,支持可持续、包容性发展。应为提高科技能力、技术发展以及创造就业,特别是年轻人与妇女的就业提供融资。我们积极支持推进普惠金融的努力,鼓励沿线国家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努力让所有人享受金融信息和服务,并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稳定、可负担的融资服务。